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蕭慧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請人即債 蕭慧琳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優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為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更生方案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 第5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現任職於永仁工程行,為照顧患有自閉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一名未成年子女而僅能工作半日,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此有永仁工程行提供之債務人工作證明書附卷可稽,並與本院職權查得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職業工會薪資每月16,500元大致相符,又債務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尚有遠雄人壽及南山人壽之保單解約金合計共275,406元,此分別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 月14日遠壽字第1080001784號函、108年5月21日南壽保單字第C0981號函附於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卷內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2,869元,分96期清償,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275,424元,清償成數為8.27%(計算式為:275,424元÷3,328,953 元×100%=8.27%,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 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為薪資所得15,600元,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需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因患有自閉症,需債務人分心照料而無法全日工作,參以高雄市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之109年最低生活費為13,099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5,719元(計算式:13099*1.2=15719),債務人自陳得撙節每月必要支出降低為13,000元,而債務人每月收入僅15,600元,扣除必要費用後僅餘2,600元,若僅提出六年共72期之 更生方案,則清償總額187,200元尚未達清算財團財產即保 單解約金275,406元,依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達 依清算程序所得清償之總額而不得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故債務人表示願再降低每月開支而提出每月清償2,869元並 請求延長為八年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共計275,424元已逾 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275,406元,可認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869元。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20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4.清償比例:8.27%。 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75,424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率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28,566 21.89% 628 2 玉山商業銀行 451,625 13.57% 389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2,017,218 60.6% 1,739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4,760 3.15% 90 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518 0.32% 9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16,266 0.49% 14 合計 3,328,953 100% 2,869 參、補充說明: 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 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