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104 年7 月3 日變更契約書所載之債權擔保金額,與發狀日期106 年12月27日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債權擔保金額不一,請提出歷次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1401地號土地及其上251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本票號碼AF0000000 、AF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上開本票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 四、連帶保證人許錦綢、林輝義、鄭雅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五、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大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