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關 係 人 達強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得興 人 關 係 人 黃姜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蘇得興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黃姜娥、達強鐵材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蘇得興、黃姜娥、達強鐵材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5,340,000 元,到期日為108 年6 月23日之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580,000 元未清償,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8 月16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鳥松│大華│ │412 │(空白)│694 │10000分之2291 │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