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三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若未提示,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應另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