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7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8602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