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之利率為何?(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林文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