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王英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方怡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附表有無錯誤(台端附表發票日、金額記載部分與本票不一,請再確認)。 三、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