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月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