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呂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華興、豪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144454號)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