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呂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華興、豪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豪洋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520900號函核准解散,請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相對 人豪洋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