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本案請求,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 字第580號審理中,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表函覆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