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國泰澄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耿榮 相 對 人 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六○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就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5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875,200 元,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601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以民事陳報狀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601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