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 告 王來平 被 告 王燕莉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王燕莉應將登記於其名義之上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下稱 系爭股份)回復登記予被告王來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上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復查無於起訴前後有交易股份情事,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於108年7月4日以財高國稅岡 營字第1082752560號函檢送之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所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07年度之資產淨 值為新台幣(下同)43,097,475元(即資產總額278,892,702元 扣除負債總額235,795,227元),該公司已發行股份7,600,000股,每股淨值為5.67元(計算式:43,097,475元÷7,600,000股= 5.67元/股,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67,000元(計算式:100,000股×5.67元/股=56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