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許植菀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則原告自108 年4 月30日遭解雇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茲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0,8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96,000 元(計算式:30,800元/ 月×12月×10年= 3,696,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自108 年5 月1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30,800元部分,則併入第1 項請求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9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8,815元(計算式:37,630元×1/2 =18,81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