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梁暟文 法定代理人 呂小萍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梁德平 被 告 三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梁德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42建號建物,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梁暟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56 建號建物,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第3 項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5,000,000 元(即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另就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梁德平及原告梁暟文為強制執行部分,核與上開請求訴訟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 元(計算式:3,000,000 元+5,000,000 元=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