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曹漣 原告與被告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6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