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羅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原告與被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