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海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芮慈 原告與被告陳潔瑩即均玥商行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8,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