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3號原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施武樵 原告與被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1,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