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4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