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劉惠美即威猛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銓清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8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