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添福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156 元(計算式:195,377 元+921,779 元=1,117,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