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宗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人請求返還之股票 60,000股價值為1,030,200元(17.17元×60,000=1,030,200元 ),為上訴人於起訴時陳述明確,以此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