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素如 被 告 聖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凌安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聖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聖明公司)前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林凌安、林建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週轉金貸款(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1 年即107 年10月23日起至108 年10月23日;本金分12期,1 至11期,每期攤還3 萬元,剩餘於108 年10月23日全數清償;利息則按月繳付,借款利率約定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個別加碼年率2%(目前為3.115%)計算。然聖明公司自108 年7 月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730,000 元及應計利息等,經原告派員催索均置之不理,則依系爭借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原告並於108年10月15日就被告聖明公司於原告之存款帳 戶共計152,818元,行使抵銷權,用以沖償系爭借款所積欠 之費用、利息及部分本金,經抵銷後原告尚有系爭借款本金2,597,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復依 系爭借據約定若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則系爭借款債務於108 年11月13日經原告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聖明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林凌安、林建宏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被告聖明公司尚積欠原告上述借款餘額未清償等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原告108 年10月15日函稿、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61 號卷第13至37頁),應堪認為真實。另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洪嘉鴻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 │(新臺幣) │ │(年息)│ │(年息) │ ├──────┼─────────┼────┼──────────┼─────┤ │2,597,815元 │自108年10月15日起 │3.115% │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 │0.3115% │ │ │至108年11月13日止 │ │108年11月12日止 │ │ │ ├─────────┼────┼──────────┼─────┤ │ │自108年11月13日起 │4.115% │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 │0.4115% │ │ │至清償日止 │ │109年4月14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0.823% │ │ │ │ │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