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會 訴訟代理人 廖俊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0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6055-5│股票│1 │76 │ ├──┼────────────┼───────┼──┼──┼──┤ │0002│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9091-0│股票│1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