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3日刊登於聯合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8 年2 月25日為止已屆滿(期間之末日108 年2 月23日週六為假日,24日週日亦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2 月25日)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001 │威廉特│建達五│臺灣銀│031045689 │228,404元 │107年8月31日│AM2904235 │ │ │企業股│金工業│行岡山│ │ │ │ │ │ │份有限│有限公│分行 │ │ │ │ │ │ │公司 │司 │ │ │ │ │ │ │ │董成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