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原 告 許植菀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亨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