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赫昭嫚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韋蓉即呈昕美容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68,691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4,37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068元(計算式:168,691元 +4,377元=173,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2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253元=62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