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江靜鳳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0,77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