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 告 吳文明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明初即茄興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208 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0,863 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1,604,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