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路敍伯、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文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路敍伯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洪正鴻 龍斗光 王濬虎 陳樹村律師 郭岱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邱柏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主張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