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唯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訴人與當事人間109 年度勞訴字第8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03,325 元【月薪28,000元×12月×5 年+23,32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89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7,929元,尚應補繳8,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