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婕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昱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查明債務人趙婕「穎」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貴公司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趙婕「潁」)。 四、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66,682元之依據為何(貴公司所檢附借據其借款金額僅為新臺幣15,615,767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