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董事長楊名衡業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19 號判決解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於109 年2 月3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