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世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米世奇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 三、請釋明相關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