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 債 權 人 李杰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宏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薪資及資遣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王宏義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王宏義僅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王宏義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