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呂璥全即呂冠欣仍受僱於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8 年度薪資之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自民國108 年5 月13日起迄今,依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8226 號扣押及移轉命令所載,債務人應給付之扣押款為何?並提出計算式(本院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非債務承擔,貴公司請求債務人依原執行名義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5191 號債權憑證所載內給付,與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所載不符) 。 三、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