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勞動部網站查詢:「民國107 年9 月5 日發布,自108 年1 月1 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 元。」則108 年度最低基本工資為23,100元,則公司依23,800元計算之依據為何?又依扣押薪資命令所載,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數額新台幣15,719元外,其餘薪資始為扣押範圍,請貴公司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扣押款為何? 二、請計算至108 年7 月止貴公司對原債務人呂璥全即呂冠欣之債權金額為何?( 按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於移轉之債權範圍內,有使執行債權消滅之效力,具有代物清償之效果,縱債權人嗣未獲清償,其已消滅之執行債權亦不能再行回復。貴公司提出債權計算書係計算至109 年8 月20日止之利息,顯與上開說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