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2日、108 年5 月13日橋院秋108 司執服字第18226 號扣押及移轉薪資命令,給付扣押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安康信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係以109 年1 月基本工資23,800元計算扣押款,與扣押及移轉命令核發時即108 年23,100元之最低基本工資不符,且上開命令扣押金額載明:須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數額新台幣15,719元,則債權人未釋明實際可扣押數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109 年9 月22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