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債 權 人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永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永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