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蔡明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簽訂質押合約書,以其所有之資產設備作為向債權人借款債務之擔保物,詎未按期還款並將質押之動產全數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質押合約書所載之債務人為「何青峰」非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