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FERNANDEZ APRIL SAN ANTONIO(艾玻)(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號UB34) 債 務 人 RAGONJAN MARIA LEZETH LARDIZABAL(樂斯)(華泰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號UJ0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