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3號債 權 人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崇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