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 債 權 人 許進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陳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建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債權人之身分證證號到院。 三、請提出本票及借據各8張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