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7號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李來欽 異議人因債權人陳永貴對債務人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陳建志、楊東漢、李來欽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僅就債務人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准許外,其餘債務人均經本院駁回,則異議人非本件支付命令所核發之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