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債 權 人 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敏修即欣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欣旺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欣旺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為蘇敏修。三、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