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債務,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將該借款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原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與債權人請求250,000 元不符,且債權人未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109 年6 月11日民事陳報補正狀仍未提出,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