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素如 相 對 人 聖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凌安 人 相 對 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6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