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