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宋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